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22民初2617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申请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某某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的工程款710,509.05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刘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710,509.05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的工程款710,509.05元。
案件申请费4072.55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