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923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发放镇贾家墩村7组19号,身份证号码6223011964********。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99995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3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甘肃省靖远县北湾镇北湾村庙巷社26号,身份证号码620421194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车桥镇新文路46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何家庄社区和政东路161号4栋1单元28层2802室,身份证号码3208281966********。
本院受理执行***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9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款3390000元、执行费36300元,合计34263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到位105533.92元案件款,被执行人***于2025年6月24日案外向申请人给付案件款400000元案件款,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已于2025年5月27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161号第一单元28层2803室不动产权。因申请人暂未同意该产权抵顶案件款,后续本院将对其产权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已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欧迪牌(甘AJ68**)车辆、牧马人牌(甘ACY0**)车辆,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欧迪牌(甘AE34**)车辆、欧迪牌(甘AB09**)车辆、大众牌(甘AB09**)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现代牌(甘D515**)车辆已注销,无法办理查封手续。现本院共计查封五辆车辆,现因车辆皆未实际控制,本院目前无法处置车辆。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白银区东山路244号(28)1幢1层1-104不动产权已于2024年9月9日买卖过户给***;位于白银区东山路244号(28)1幢8层1-801已于2024年9月6日买卖过户给***,现皆无法办理查封手续。
因申请人***声明无需查封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手续,所以本院未对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车辆进行查封手续;
本院已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合计48560.87元,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56973.05元,合计扣划案件款105533.92元,因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无法线上冻结,本院已于2025年8月19日另案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所有银行存款,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兰州市广武门支行所有银行存款;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工商、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屏蔽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屏蔽***强制措施;
4、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05533.92元,尚未执行到位2920766.08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0923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