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民初2704号
原告: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南于家庄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彭书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恒,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作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