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南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书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山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8060元,被执行人履行1806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17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彦教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