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8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光明路南*******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8686297R。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石庄,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000W。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城富强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00655091U。
被告:阜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建新街**v>
法定代表人:**臣,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1099919798。
被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衡水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衡水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黎胜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