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建筑公司

阜城县建筑公司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衡桃行初字第14号
原告阜城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干部。
第三人***。
原告阜城县建筑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因另案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衡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不再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城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