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建筑公司

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城县建筑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1民初1585号
原告: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杜烟村北。
法定代表人:**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阜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建新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城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枣强县天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