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11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弟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吕红梅,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吕红梅弟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河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416305836M。
法定代表人:李华强。
被告: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平等街**楼****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65259371U。
法定代表人:欧东方。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县。
委托代理人:熊海潮,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秋菊,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吕红梅诉被告开封市中心医院、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许秋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红梅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当事人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红梅撤回对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清河
审 判 员 邓 娜
审 判 员 陆春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