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民辖2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XX辉,男,汉族,2007年4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平等街*号楼*层**号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65259371U。
法定代表人:欧东芳。
被告:开封市百帮家政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平等街*号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6716818205。
法定代表人:王浩东。
被告:开封市儿童医院。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自由路中段**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4163072841。
法定代表人:黄蔚茹,该医院院长。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XX辉诉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的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正在该院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申请,为便于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请求将原告***、***、XX辉诉开封市百帮家政社区服务中心、开封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封市儿童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指定由该院管辖。
本院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协调处理,考虑当事人意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定如下:
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葛冀鲁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