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4015号
原告深圳市中创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
法定代表人马想有。
委托代理人温旭良,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贵。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欠款167502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增加诉讼请求保全费1377.5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汇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创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67502元及利息(以16750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保全费1377.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燕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溹尹
书记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