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宜华里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蕾,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斯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蕾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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