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2民初2593号
本院2017年4月5日对原告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中判决主文部分在第三判项及诉讼费承担之间加入一个自然段,内容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补正。
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金富
速 录 员  马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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