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龙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飞龙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24民初714号
原告:***,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帅,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4201010253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4201511311957。
被告:北京飞龙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5142580X7),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道月华大街1号A8-1029。
法定代表人:曹飞龙。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有,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4201110186408。
原告***与被告北京飞龙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成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