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505号
原告:北京飞龙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飞龙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0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委会西34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北京飞龙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房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调解员王运秋调解,北京飞龙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龙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龙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飞龙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