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02执保242号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与被告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海胜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华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科兴华盛河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7日以(2020)冀1002执保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海胜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科兴华盛河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凯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海胜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科兴华盛河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书记员 闫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