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雅泰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奔旭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99号

申请人:河北奔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东区2-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

被申请人: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峰尚中心601-603。

法定代表人:赵勇。

申请人河北奔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京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奔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2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奔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2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