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雅泰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中远雅泰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91民初5171号之一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64482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08号托球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树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远雅泰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廊坊市雅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575330288,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峰尚中心601-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913MA21YD9P4Q,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2幢2-1525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远雅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远雅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远雅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76元,由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