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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15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仓道(天津市华辰兴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伟国,董事长。
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津塘路与十一经路交口西侧鼎泰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宫海波,经理。
被告: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
法定代表人:马崇,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3137元;2.判令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承包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发包的“生态城科技园17栋二层国家电网广告工程”项目,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及增项内容,但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被告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二者为总包和分包的关系,原告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
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即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系按照广告样稿,由原告加工并向被告交付含LED灯带、亚克力发光字等特定内容的广告成果,故该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原、被告之间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有效。由于合同甲方为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的天津市河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