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基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宏某某(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552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津塘路与十一经路交口西侧鼎泰大厦-904,经营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EOD总部港C16。
法定代表人:宫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辰钢材市场**库。
法定代表人:孟艳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华道******
法定代表人:马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博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宏***(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54.9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本院裁定驳回,故基于该案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54.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