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2民初1190号
原告: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仓道(天津市华辰兴业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与十一经路交口西侧鼎泰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宫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93室。
法定代表人:马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博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广告)与被告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图科技)、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电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博广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被告德图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三源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博广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3137元;2.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162610.65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原告承包了被告一发包的“生态城科技园17栋二层国家电网广告工程”项目,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及相关增项内容,但被告一迟迟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发包人,二者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终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德图科技辩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其与爱博广告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揽总价款为129287元,德图科技已经向爱博广告支付了24万元,认可尚欠爱博广告52000元。
三源电力辩称本案纠纷系发生于爱博广告与德图科技之间,与我方没有关系,我方与爱博广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爱博广告为恶意诉讼。
爱博广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广告制作安装合同》;2.韩蒙与周羽的微信聊天记录;3.韩蒙与于书果的微信聊天记录;4.开庭笔录;5.另案中被告2提交的证据材料。
德图科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及报价单;2.韩蒙微信聊天记录及签署的合同和报价单;3.交通银行回单;4.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三源电力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材料采购合同;2.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科技园办公楼二层装修项目—材料增项合同;3.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科技园办公楼二层装修劳务相关服务合同;4.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科技园办公楼二层装修项目—劳务增项合同;5.付款凭证及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爱博广告与德图科技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德图科技作为甲方委托作为乙方的爱博广告制作生态城国家电网二层广告项目及不锈钢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详见清单。安装地点位于汉沽生态科技园17栋二层国家电网,完工日期双方协商。付款方式:甲方首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40%,计肆万元整,验收合格后支付总货款的95%,剩余5%质保金1年后付清。竣工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双方报价单预定含税合计129287元。后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了工作量,但双方对于增加工作量的造价没有达成一致。德图科技共向爱博广告支付了240000元工程款,爱博广告予以认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爱博广告向本院申请对其承揽的国网(天津)综合能源服务中心二层装修涉案工程清单中工程造价进行价格鉴定,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鉴定价格估值为人民币316027.79元。
另查,德图科技与三源电力之间签订有《材料采购合同》、《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科技园办公楼二层装修项目-材料增项合同》、《中新生态城生态科技园办公楼二层装修劳务相关服务合同》、《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科技园办公楼二层装修项目-劳务增项合同》,确认将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科技园办公楼二层装修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德图科技。德图科技将二层的广告部分分包给爱博广告。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为广告内容定做,并非建设工程,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司法鉴定工程清单中的工程造价为316027.79元,扣除已经给付给爱博广告的240000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应为76027.79元。
因爱博广告与德图科技之间对于广告安装的完工日期及付款日期没有约定且开庭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德图科技向爱博广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9年4月23日支付40000元,2019年5月8日支付60000元,2019年6月20日支付50000元,2019年8月30日支付90000元,再根据双方负责涉案承揽合同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至2019年7月29日尚未对增量工程价格达成一致,之后的付款时间发生于2019年8月30日,故本院酌定应当给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德图科技应当支付因未付款给爱博广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德图科技未及时向爱博广告支付承揽工程款项,给爱博广告造成的应为相应费用的利息损失,故应当以德图科技应当支付的76027.7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德图科技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标准,向爱博广告支付利息损失。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爱博广告与三源电力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三源电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款76027.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6027.7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8元,由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88元。保全费1333元,由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6.5元,由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66.5元。价格鉴定评估费15800元,由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由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 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洋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