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基技术有限公司

宏某某(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552号
申请人:宏***(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辰钢材市场11号库。
法定代表人:孟艳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与十一经路交口西侧鼎泰大厦-904,经营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EOD总部港C16。
法定代表人:宫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93室。
法定代表人:马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博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宏***(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54.9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54.9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