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富员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威峰合旭贸易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3501号
原告:大连富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10号4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马松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连威峰合旭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威。
被告:山西旭军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告:山西聚万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玲。
被告:山西万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智虎。
被告:武城县巨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敦宁。
被告: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炳辉。
被告:山西宝茂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
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善礼。
被告: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正强。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运飞。
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原告大连富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威峰合旭贸易公司、被告山西旭军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聚万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万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城县巨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宝茂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绿健优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田源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接到通知后不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大连富员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富员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海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