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9718号
原告:北京鑫宏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17号院115号楼01层115-8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1号楼2602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鑫宏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宏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宏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鑫宏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史 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