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48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津***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源路侧宝港中心B座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3665E。
法定代表人:王明勇。
被执行人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1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833026056。
法定代表人:张浩。
申请执行人深圳津***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29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952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95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