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4853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1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833026056。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9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34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9)粤0306执4853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952号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952号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