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普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463号
原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雨、何英,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