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普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3161号
原告:***,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
被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