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258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皖0111民初258号保全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申请解除本案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封担保人罗海燕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水墨兰庭37幢1706室房屋; 二、立即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额为60万元存款或者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大光
书记员  许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