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3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大光
书记员  许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