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25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额为60万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担保人罗海燕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水墨兰庭37幢1706室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额为6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大光
书记员 许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