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3民终51号
上诉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六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常架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六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安徽六建只支付劳务费688645元、违约金1737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计算安徽六建尚欠劳务费时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扣减寿常架业违约金100000元及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安徽六建应付劳务费金额为688645元。(1)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果寿常架业本合同工作达不到工程所在地质量评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应当向安徽六建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且该违约金应当在安徽六建欠付寿常架业合同款项中扣减。安徽六建提供了本工程监理公司关于寿常架业本合同工作未达到工程所在地质量评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的证明,故寿常架业应当向安徽六建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2)安徽六建与寿常架业签订的案涉合同无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且安徽六建亦未授权张道纯收取寿常架业的质量保证金,故寿常架业请求安徽六建返还张道纯收取的该100000元保证金,安徽六建不予认可。2.一审计算违约金错误,安徽六建不予认可。案涉合同约定,到2018年1月15日最后一批脚手架拆除时,安徽六建应当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余款自外架拆除日起至12个月内全部付清。安徽六建收到寿常架业递交的结算资料14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退出修改意见,安徽六建确认结算资料14天内向寿常架业支付劳务分包尾款,否则支付每日2‰的违约金。且已完工程量指完成楼层面积乘以合同单价,关于楼层单价,双方明确约定,故截止2018年1月15日,安徽六建应当向寿常架业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即合同期内劳务报酬款1667726元(根据寿常架业提供的工程结算单),那么80%即1334180.80元。截止2018年1月15日安徽六建已付796500元,应付未付537680.8元,后安徽六建在2018年2月13日付款350800元,欠186880.8元,在2019年2月4日支付70000元,尚欠116880.8元,余款违约金因以此为基数。故违约金计算公式和金额为,(1)537680.8元(1667266元-796500元)×29天(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2月12日)×0.0002/天=3119元。(2)186880.8元(537680.8元-350800元)×355天(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4日)×0.0002/天=13269元。(3)116880.8元(186880.8元-70000元)×50天(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3月26日)×0.0002/天=1169元。故截止2019年3月26日的违约金合计为17370元。因为至今双方没有结算,虽寿常架业举证已经向安徽六建邮寄了工程结算单,但安徽六建没有收到,余款不明,故对2019年3月27日后的违约金只能按照116880.8元为基数计算。
寿常架业辩称,1.寿常架业并未违约,合同虽约定工程需得到工程所在地评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但并未要求取得此称号,而是否取得该称号并非寿常架业劳务内容决定,在安徽六建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所涉义务履行未达到这一登记前提下,其主张没有依据。2.工程质保金100000元,寿常架业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张道纯,且张道纯系项目经理。认可一审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寿常架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安徽六建立即支付拖欠寿常架业合同款1403427元;2.请求判令安徽六建支付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违约金70593元(此后按14034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所有诉讼费用由安徽六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7日,寿常架业与安徽六建针对“泗县桂花苑项目”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2、分包范围:(1)外脚手架包工包料,(2)内架提供标准层钢管、扣件材料使用(不含内架劳务);提供分包劳务内容:1、建筑物基础以上外围落地式单双产杆双排脚手架的拱拆作业,……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工程所在地质量评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9、项目经理,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的项目执行经理为张道纯;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罗受常。17、劳务报酬:17.5……分别为:1.在约定工作内容和工期内7层工程承包单价为35元/㎡,11层工程承包单价均为40元/㎡,18层工程承包单价为44元/㎡,33层工程承包单价均为49元/㎡,地下室工程承所单价均为22元/㎡,支付分包人材料使用费和人工费;此单价[含总结算工程款]均不包含税金,乙方不提供税票。2.承包单价均按其所搭设工程总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实际面积按实结算。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19.1……:3.单体工程外架[指主体架]拆除完毕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4.余款自外架[指主体架]拆除日起至12个月内全部付清。5.总工程款为合同约定总价款+增加量工程款+其它签证款。6.涉及到承包人指派分包人做点工的,按每人260元/工日计算,此款按月结算并支付。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25、违约责任: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零点贰‰的违约金。25.4(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4、补充条款(一)承包期限及超期计算:1.外脚手架工期:外脚手架使用时间以第一次搭高外架开始日或开工确认单日期计算工期至外架开始拆除之日止[拆除日必须满足分包人能连续拆除,否则耽误天数按超期支付分包人超期费用],以双方签字确认单为准,7层结构工程总工期均不得超过180日历天,11~18层结构工程总工期均不得超过300日历天,33层结构工程总工期均不得超过360日历天,……(三)、承包人指定该项目现场负责人为翟学江,其职责是代表承包人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如工期、签证确认等职责]。分包人指定罗受常为该项目劳务负责人,代表分包人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并办理工程款转账手续。合同签订后,寿常架业陆续对案涉工程项目的1#、2#、3#、4#、7#、8#、9#、10#楼的脚手架工程进行施工,截止2018年1月15日所有楼层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毕。双方对每幢楼的施工面积、单价、合同期限内的工程款1667726元、超期费用242219元、邢昌汉和翟学江(系安徽六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明的租金20000元和外架人工费50000元及有张琪洲签字确认的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1月3日合计100工日,计26000元均无异议。2016年8月19日,张道纯(系安徽六建履行本合同的项目执行经理)收取罗受常(系寿常架业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工程进度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安徽六建于2018年1月15日前共支付寿常架业劳务费计796500元、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350800元、于2019年2月4日支付70000元,共计支付寿常架业劳务费1217300元。2018年11月7日,寿常架业法定代表人罗海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安徽六建邮寄送达案涉工程的结算单。寿常架业对案涉劳务工程具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寿常架业与安徽六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在寿常架业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情况下,要求安徽六建承担支付尚欠劳务费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期限内的工程劳务费1667726元、超期费用242219元、邢昌汉和翟学江签字证明的租金20000元、外架人工费50000元以及张琪洲签字确认的100工日26000元,合计2005945元,已支付1217300元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张道纯收罗受常的质量保证金100000元是否应由安徽六建返还的问题。审理认为,寿常架业与安徽六建虽未在合同中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但张道纯作为安徽六建履行案涉合同的项目执行经理,以案涉项目名义收取质量保证金,寿常架业有理由相信,张道纯收取保证金行为系安徽六建的授权行为。现案涉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安徽六建理应返还该笔保证金。关于邢昌汉签字确认的54.5工日计14170元,是否应由安徽六建承担的问题。因邢昌汉并无安徽六建的授权,无法证实其签字确认工日的真实性,故对寿常架业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安徽六建的此节抗辩,予以采信。关于寿常架业请求支付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应否得到支持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第19.1和25.2条,单体工程外架拆除完毕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余款自外架拆除日起至12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拖欠金额支付每日0.2‰的违约金。根据此约定计算,因截止2018年1月15日所有楼层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毕,故安徽六建应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寿常架业已完工程量总造价80%劳务费,即1604756元(2005945元×80%),而其在此日期前仅支付了796500元,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了350800元。故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13日的违约金应为4526元[(1604756元-796500元)×0.2‰×28天];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的违约金应为30650元[(1604756元-1147300元)×0.2‰×335天];余款858645元应于2019年1月15日支付完毕,但安徽六建仅于2019年2月4日支付70000元。故自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4日的违约金应为3263元(858645元×0.2‰×19天)。综上计算,截止2019年2月4日安徽六建应支付寿常架业违约金共计38439元。另,因寿常架业和安徽六建未对保证金的返还约定违约责任,故对寿常架业要求对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不予支持。安徽六建虽辩称,寿常架业就本合同工作未达到工程所在地质量评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安徽六建承担违约金拾万元。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安徽六建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安徽六建尚欠寿常架业劳务费788645元(2005945元-1217300元)、截至2019年2月4日的违约金38439元、保证金100000元。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安徽六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寿常架业劳务费788645元及违约金38439元,并继续支付违约金(以788645元为基数,按每日0.2‰计算,自2019年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安徽六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寿常架业保证金100000元;三、驳回寿常架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66元,由安徽六建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安徽六建应否向寿常架业返还质量保证金100000元;2.寿常架业应否向安徽六建承担违约金100000元;3.一审计算安徽六建向寿常架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是否正确。 (一)关于安徽六建应否向寿常架业返还质量保证金100000元的问题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虽未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但寿常架业提供的张道纯出具的收条上明确100000元系案涉工程的进度质量保证金,张道纯为安徽六建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执行经理,以案涉项目名义收取质量保证金,寿常架业有理由相信张道纯收取保证金系代表安徽六建的行为,且寿常架业提供的工程款结算单中列明了保证金100000元的项目。故一审认定安徽六建收取了质量保证金并无不当,现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安徽六建应当向寿常架业返还该款。安徽六建关于一审判决其向寿常架业返还质量保证金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寿常架业应否向安徽六建承担违约金100000元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4条约定:本工作必须达到工程所在地质量评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第25条第4款约定: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安徽六建提供了本案工程监理公司关于寿常架业本合同工作未达到工程所在地质量评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的证明,寿常架业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寿常架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徽六建100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总工程款中扣除。一审未认定寿常架业应向安徽六建承担100000元违约金,未将该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安徽六建关于寿常架业应当向安徽六建承担违约金10000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一审计算安徽六建向寿常架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截至2018年1月15日,所有楼层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毕,根据安徽六建与寿常架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上,此时安徽六建应支付上述工程量造价的80%为1334180元(1667726元×80%)。而安徽六建此前支付了796500元,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350800元,故应支付寿常架业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2月13日的违约金为3011元[(1334180元-796500元)×0.2‰×28天],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违约金为12484元[(1334180元-796500元-350800元)×0.2‰×334天]。余款520425.20元(1667726元-796500元-350800元),根据合同约定,安徽六建应于2019年1月14日支付完毕。而安徽六建仅于2019年2月4日支付寿常架业70000元,尚欠寿常架业外架工程款450425.20元(520425.20元-70000元)。故安徽六建应支付寿常架业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4日的违约金为2082元(520425.20元×0.2‰×20天)。2019年2月5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450425.20元为基数,按每日0.2‰的标准支付寿常架业自2019年2月5日至还清款之日。综上,安徽六建应支付寿常架业2019年2月4日之前的违约金计17577元(3011元+12484元+2082元)。 安徽六建欠付寿常架业的其余租金20000元、外架人工费50000元、工时费26000及延期费用242219元,不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单体工程外架拆除完毕支付工程量造价范围,一审将上述费用自工程外架拆除完毕之日起计算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纠正。安徽六建上诉要求工程款的违约金仅以合同约定的单体外架拆除完毕后工程劳务费1667726元为作基数计算违约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安徽六建尚欠寿常架业外架工程款450425.20元,加上安徽六建欠付寿常架业的其余租金20000元、外架人工费50000元、工时费26000及延期费用242219元为788644.20元。因案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级,寿常架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徽六建100000元违约金。故上述款项扣除该100000元,安徽六建欠付寿常架业款项为688644.20元。 综上所述,安徽六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劳务费等688644.20元及违约金(2019年2月5日之前的违约金17577元;2019年2月5日之后的以450425.20元为基数,按每日0.2‰的标准,自2019年2月5日至付清款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6元,由上诉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62元,被上诉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负担60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上诉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16元,被上诉人合肥市寿常架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