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财保86号
申请人:***,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河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国存,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98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小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