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2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河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国存,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