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5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河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国存,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已减半),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