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2167号
原告:*****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张美崖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安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青枚,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小龙,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现住。该公司员工。
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国存,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国强,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乐亭县。
原告*****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奇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