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千斤沟镇马坊子村民委员会与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7民初745号
原告:太仆寺旗千斤沟镇马坊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仆寺旗千斤沟镇马坊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仆寺旗千斤沟镇马坊子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仆寺旗千斤沟镇马坊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元,由原告太仆寺旗千斤沟镇马坊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