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4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路388号。
被执行人伊凡,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大麻森乡刘善彰村。
被执行人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工业区。
被执行人河北伊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工业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伊凡、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鼎昆管业有限公司、河北伊诺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