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民特7号
申请人: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1988号。
法定代表人:姚幸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皎,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大麻森乡刘善彰村。
法定代表人:崔家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称,一、仲裁裁决直接判令申请人作为给付主体不当。2013年10月,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整合,将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划归申请人管理,但是该机构并未撤销,仍然独立存在,仅是在2015年更名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该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仲裁裁决径行判令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的上级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显然不当。二、仲裁裁决未考虑政府债务划转规定,裁决结果不当。2013年三区整合后,衡水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会议对遗留问题的交接作出会议决议。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三区整合前北方工业基地形成的债务由原区县承担并偿还。因整合前北方工业基地隶属于衡水市桃城区,所以该笔债务仍应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负担。综上,仲裁庭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撤销情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31日,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衡裁字【2017】05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衡水丽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2239.12元,并以1902239.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法律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字【2017】054号裁决不应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倪庆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