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1043号
原告:山东新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曹家坪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87888549。
法定代表人:高秀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智赢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薛城经济开发区腾飞路(发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RL8N50H。
原告山东新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赢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新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新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新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