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九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树跃,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献县。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8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通过网络送达平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7月18日、8月23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及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自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委托献县人民法院自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7月26日自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委托献县人民法院自献县乐寿镇刘庄村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案件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陆
审判员 王金柱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