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63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河东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106661886H
负责人:于树跃,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信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MA09A0KH6M
负责人:于树跃,任经理职务。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等值动产、不动产在价值4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4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贝贝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