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891-1号
原告: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汪家铺乡汪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赵素芹,职位:经理。
被告: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九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树跃,职位:经理。
被告:胡庆国,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胡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庆国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兴商砼沧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庆国的起诉。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