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1860号
原告:山东林茵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1907。
法定代表人:李平源,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江淮动力**。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林茵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林茵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林茵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1元,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满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