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262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1043814936。
负责人:伍晓兵,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彦双,男,汉族,1986年4月6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89号江淮动力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678549451U。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负担2110元,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10元。
审 判 长  杨 珊
人民陪审员  石玉山
人民陪审员  王 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 鸣
书 记 员  卢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