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8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2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7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