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8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2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天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7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