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3270号
原告:北京春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742757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11000009342X9。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春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法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春兴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春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春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