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春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3270号 原告:北京春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742757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11000009342X9。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春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法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春兴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春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春兴四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