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9民初字4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资金4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金4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申请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刘俊蓉
审判员 王培峰
书记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