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鱼台卧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执723号
申请人:鱼台卧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北一环路南、古亭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萌。
被执行人: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临港开发区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卧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时启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