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505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109740889P。
法定代表人:孙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艳,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城建开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8540F。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沧州名人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183866866。
法定代表人:李清达,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名人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名人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1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