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初字第1278号
原告任丘市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752701-5。
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建设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宝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任丘市,,系任丘市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宝山,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418451-7。
法定代表人李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臣,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坤,男,1967年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系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丘市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杰
审 判 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汉